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10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違反本辦法之禁、限建規定之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由主管機關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逾期不辦理者,得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