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係指在禁建範圍內不得為左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障礙物之堆置。三、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之開挖。四、廣告物之設置。五、其他足以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行為。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得予以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