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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各交通建設變更或撤銷而應辦理變更或撤銷時,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五條程序辦理後,轉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禁建、限建之必要性,並於禁建、限建之原因消滅後,依前項規定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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