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8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8條 穿越左列土地之一,其徵收地上權補償標準依第七條規定計算之地上權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補償之。一、配合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二、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