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
前項補償,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
附表一: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地上高度地上權補償率0m~未滿6m50%6m~未滿12m40%12m~未滿18m30%18m~未滿24m20%24m~未滿30m10%30m以上5%註:1穿越地上高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地下深度地上權補償率0m~未滿6m15%6m~未滿12m11%12m~未滿18m8%18m以上5%註:1穿越地下深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上緣之深度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深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深度時,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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