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5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5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前條規定辦理地籍分割、登記後,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通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通知兩次均未答覆、協議兩次均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即視為協議不成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