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擬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建設工程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主辦機關檢送地籍、地號及相關文件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將會勘紀錄連同徵收計畫書一併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