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民間機構應於依第四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者,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函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