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之公告,主辦機關應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公告欄,並由民間機構將公告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民間機構應將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公告,連同第五條規定之圖說,置於建設工程坐落之村(里)辦公處所,於公告期間免費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