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九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一、配合建設工程,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二、建設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