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8條 法規: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8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並於評鑑委員、評鑑工作小組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評鑑人員進行調查作業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人員進行評鑑調查作業,必要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