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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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