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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大眾運輸事業,其營運與服務評鑑,由下列主管機關分組辦理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五、船舶運送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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