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7條 法規: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於評鑑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協助辦理下列事務性業務:一、評鑑執行要點之研擬及修訂。二、評鑑作業所需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與分析。三、評鑑指標得分之計算。四、其他評鑑委員會交辦之事項。主管機關就前項事務性業務,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