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5條 法規: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其中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