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7條 法規: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7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得予補貼業者經營路(航)線之資本設備投資,包含該路(航)線之運具、場站、轉運站、電子票證系統及相關維運設施等項目。業者前一年度符合前項之資本設備投資,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併同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