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三年內就該條路(航)線不得申請補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