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6條 甄審委員會視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審議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甄審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