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依法公告徵求投資人,僅有一家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經甄審委員會檢討原訂資格條件並無不當,確認僅有此一家有投資意願且符合資格條件者,得就其所投資條件進行審議評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