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授權之主辦機關首長就本部及所屬或相關機關業務主管、高級職員以及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以上。甄審委員甄審時,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避。甄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綜理會務,由部長或部長授權之主辦機關首長兼任,或由甄審委員互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或由甄審委員互推之。甄審委員會組成後,委員有出缺時,依第一項程序遴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