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主辦機關應擬訂評定最優申請案件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送甄審委員會審議。甄審委員會應就主辦機關所擬訂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進行審議,經通過後呈報部長或授權之機關首長核定,再由主辦機關併同公告。前項經公告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得經甄審委員會決議後變更之。但變更時應充分考量申請人修正相關文件所需之準備時間。其變更後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應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