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時,是否延展簽約期限或同意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遞承,或另行公告重新徵求投資人,應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