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二、公路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三、公路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
- 第7條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新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二、公路改善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環境監測…
- 第8條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三、車輛、機具之管理。四、搶修橋材庫與各項搶…
- 第9條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
- 第10條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二、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維護。三、公…
- 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 第13條政風室掌理各工程處政風事項。
- 第14條主計室掌理各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5條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養護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二、公路養護、改善工程及交通管理之執行。三、公路植栽、景觀改善維護及…
- 第16條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7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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