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二、公路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三、公路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四、公路植栽、景觀改善及維護。五、公路災害搶修及復建作業之處理。六、公路路面挖掘、橋梁管線附掛之申請、管理及修復。七、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維護。八、其他有關公路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