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一、資金紓困。二、產業升級。三、數位轉型。四、消費促進。五、環境優化。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七、人才培訓。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