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推動環境優化之振興措施如下:一、補助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之地板、路面、排水、通風、採光、照明等衛生整潔之基礎工程。二、協助商圈、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辦理環境消毒。三、優化商圈、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之場域特色、提升空間舒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