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推動人才培訓之振興措施如下:一、對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提供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二、對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市場等相關從業人員提供門市管理、顧客溝通、食品衛生、產銷物流、營運管理、數位行銷等培訓課程。三、對攤商(販)提供數位知識學習、經營理念提升、商品陳列、優良市集觀摩等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四、對會展相關產業提供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