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推動消費促進之振興措施如下:一、發行振興抵用券,提振消費者於餐飲業、商圈、公有市場、列管夜市、觀光工廠、藝文產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項目之消費額度。二、補助消費折扣優惠,刺激內需消費,帶動商家快速復甦。三、補助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等,辦理行銷活動。四、辦理餐飲業及零售業大型實體活動、網路及國際行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