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推動數位轉型之振興措施如下:一、協助餐飲業、零售業、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或電商平台,由既有營運模式切入數位通路,建立新營運模式。二、補助餐飲業及零售業上架外送或電商平台相關費用,協助業者擴大銷售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