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推動消費促進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發行振興抵用券,提振消費者於餐飲業、商圈、公有市場、列管夜市、觀光工廠、藝文產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項目之消費額度。
二、補助消費折扣優惠,刺激內需消費,帶動商家快速復甦。
三、補助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等,辦理行銷活動。
四、辦理餐飲業及零售業大型實體活動、網路及國際行銷活動。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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