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8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二、資金之融通。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