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2-1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1條 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