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之合理化,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研究發展及新產品之開發。二、設備之更新及生產技術之改良。三、經營管理方法之改進。四、市場之開拓及資訊之獲得。五、行業之轉換與調整。六、經營要素及技術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