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