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五、共同設備之購置。六、行銷據點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