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及升級轉型,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
- 第2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
- 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4條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就左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勵措施:一、市場之調查及開發。二、經營合理化之促進。三、相互合…
- 第6條主管機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之合理化,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研究發展及新產品之開發。二、設備之更新及生產技術之改良。…
- 第7條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二、業界水平合併…
- 第8條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二、資金之融通。三、土地、…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
- 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
- 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地方主管機…
- 第12條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
- 第12-1條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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