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級政府為本條例之施行,應設置或指定機構輔導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