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小企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