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1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