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