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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外國檢驗維護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通過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非我國人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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