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4條 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