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執照。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一、前條所定文件。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得於申請前項展延時,併同辦理。檢驗維護業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