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