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3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2-3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依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