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2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2-2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