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規費。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