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53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六章 監督 第53條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