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