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11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二章 登記及許可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二、負責人。三、實收資本額。四、供氣區域。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